关于产品包装的一些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产品包装有关问题,在一些法律中作出过规定。如: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再如,2008年8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明确规定:“设计产品包装物应当执行产品包装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许多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对产品包装都专门颁发过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例如:1997年5月8日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后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农药产品包装必须贴有标签或者附具说明书。标签应当紧贴或者印制在农药包装物上。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应当注明农药名称、企业名称、产品批号和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以及农药的有效成份、含量、重量、产品性能、毒性、用途、使用技术、使用方法、生产日期、有效期和注意事项等;农药分装的,还应当注明分装单位。”
再如,2001年6月20日国务院令第308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明确规定:“母乳代用品产品包装标签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母乳喂养的优越性。”
又如,2006年9月30日经农业部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的第二章,专门讲“农产品包装”。规定“农产品包装应当符合农产品储藏、运输、销售及保障安全的要求,便于拆卸和搬运。”“包装农产品的材料和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物质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以及对不符合规定的处理、处罚等问题。